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新春见闻)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中新社武汉1月12日电 题: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中新社记者 张芹
临近农历新年,漫步于武汉街头,处处可见高高悬挂的大红灯笼和中国结、琳琅满目的兔元素装饰品,菜市场里“烟火气”氤氲而升,春节氛围渐渐“拉满”。
腌制腊鱼、腊肉、腊肠……进入冬至,武汉人便开始张罗着,食材在白酒、花椒、八角、桂皮等各式调料以及阳光“加持”下,无须半月,散发诱人的咸香。待到春节,就成了餐桌上的佳肴。
走进武汉市硚口集贤二路,小巷里有家老字号“甚美王牌香肠”。档口处,早已围满前来“打年货”的顾客。“早上八点就过来排队,还好想要的都买到了。”66岁的李桂珍祖籍河南。她40多年前来到武汉,此后一直在此定居,入乡随俗口味也发生了变化,每年过年总少不了备上各式腊味。
除了腊味,武汉人春节的餐桌上少不了炸圆子。片鱼、剁肉、搅馅、下油锅……38岁的赵榕刚系上围裙,熟练地完成一整套动作。半年前,他决心投入自己热爱的餐饮行业,从小吃到大的炸圆子就成了首选创业项目。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味道,对于武汉来说,炸圆子在春节期间最不可或缺。”赵榕刚告诉记者,选择在春节前开业正是为了迎合当下消费热点。目前,每天销售额可达15000元人民币左右。
在汉口北小商品城,春联、年画、窗花以及各式各样的新春饰品品类繁多,吸引众多民众驻足选购。商铺里的老板一边接待顾客,一边对照订单打包发货,无暇与人闲聊。
不远处新近开业的鲜花小镇里,人头攒动。冬青、腊梅、水仙、蝴蝶兰等年宵花尤受青睐。“过年给家里添几盆植物,有种焕然一新的感觉。”市民刘媛说。
午餐时间,位于汉口台北路的湖北本土菜馆“小蓝鲸”座无虚席。餐厅负责人刘方姣介绍,从农历小年到正月十五团圆宴基本都已预定,今年餐厅还推出“手提团圆宴”,受到消费者欢迎。
武汉餐饮业协会会长刘国梁介绍,春节期间,全市80余个餐饮品牌联合推出滋补煨汤节、邻里年货节等活动,希望借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元、优质的用餐选择。
记者搜索各大旅游平台发现,武汉热门景点周边,春节期间几乎一房难求。
“春节假期将迎来一波高峰。”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常务副院长龚箭认为,短途自驾、冰雪游、休闲游、营地游将成为近期旅游市场的主流和热点。(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